
发表时间:2026-01-29
近日,上海市人社局发布《关于助力复工复产实施人才特殊支持举措的通知》,从政策创新与服务优化两方面推出一系列支持措施,旨在营造更开放的人才引进环境,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支持,并提升人力资源市场化配置效能。
一、人才引进《实施细则》的主要调整

1、新《实施细则》的适用对象总体保持稳定,部分分支机构也可作为申请主体,同时取消了“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一般应能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上”的限制。
2、继续明确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仍可申请。
3、对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人员,明确须在获奖后5年内提出申请。高技能人才的界定进一步细化,特指一线从事技能类职业或工种(非一级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人员,或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行业代表性企业自主评定并推荐的高技能人才。
4、针对“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要求引进人才须为项目执行期内的负责人或团队成员。
5、新版政策对“本市航运、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明确了认定机构,新增航运领域,并对各类专门人才作出具体说明。
6、申办流程进一步提速,公示期由原来的15天缩短至5天。
二、适用机构范围
以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正常经营且依法纳税的机构,可为引进的国内优秀人才申请落户: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中央单位在沪一级分支机构、总部在沪单位的分支机构;
3、经各区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其他分支机构;
4、确需引进《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14项所列人才的分支机构。
三、基本申请条件
1、用人单位须与引进人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2、引进人才一般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3、对特别优秀或特别紧缺急需的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限要求;
4、工作地点原则上应在上海市。
四、申请材料说明
依托本市“一网通办”系统,凡可通过电子证照调用或数据共享核验的信息,申请人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一)关于“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户籍凭证”: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材料如结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等,涉及未成年子女的,需明确抚养权归属。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业资格凭证”包括以下任一材料:
1、通过考试或评审取得的高级职称证书、评审表及单位聘任证明;
2、实行“以聘代评”的行业(单位)中,由用人单位出具的高级职称聘任证明;
3、可在国家“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或上海市人社局“上海职业技能鉴定”专栏查询验证的二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
(二)关于“社保与个税缴纳凭证”:申请人须在本市依法参保并纳税,相关缴纳记录由受理部门通过系统查询,个人无需另行提供。
(三)关于“落户地址证明材料”:可提供以下任一形式:
1、本人或配偶在沪的不动产权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2、落户直系亲属处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亲属在沪房产或公房凭证、户口簿及全体户籍成员签署的同意落户声明;
3、居住在人才公寓或职工宿舍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凭证,以及同意落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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