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和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23-06-10
沪海洋人〔2018〕3号2018年1月22日 第一条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动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6〕19号)等文件精神和我校深化教育综合改革方案、一流学科建设方案,以建设应用研究型高水平特色大学为目标,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建设一支高层次、高素质、高水平、充满活力和富有创新精神的教师队伍,更好的适应学校发展需要,提高学校竞争力,提升办学内涵和办学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和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的需要,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面向海内外、国内外公开选聘高层次人才,积极引进校外人才,大力培养校内人才,以业绩为导向,校内外要求统一、程序统一、待遇统一,实施聘期目标考核,坚持动态管理。 第三条组织机构及职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由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负责宏观指导、统筹协调;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的管理和服务等日常工作由人事处具体实施。 第四条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基本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师德高尚,学风严谨,德才兼备;具有广阔的学术视野和创新思维,在所从事领域已取得突出的学术业绩,已获得学术界同行的高度认可。 第五条选聘高层次人才的类别: 上海海洋大学高层次人才划分为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统筹考虑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领域。 高层次人才中杰出人才无年龄限制,国家级领军人才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地方级领军人才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后备级人才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引进人才的程序 第六条学校向国内外公布招聘岗位和招聘条件。应聘者提交《上海海洋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聘用(聘任)审批表》,提供个人资料。具体包括:本人简历(从大学起,时间不间断)、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具有海外学历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正式《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职称证书或聘书和重要社会兼职等材料复印件;代表其学术水平的代表性成果,包括论著目录(论文目录应包括作者排名、是否通讯作者、题目、杂志或会议名称;著作目录应包括作者、书名、出版社、出版日期和本人执笔内容)及论文被收录和引用的检索证明和主要代表性论著;特邀报告、特邀主审(重要学术刊物或专著主审)、特邀综述(重要学术刊物或年评);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起止时间、研究内容、本人作用、项目来源和经费);重要获奖情况(包括奖项名称、级别、年度、本人排名和获奖证书)等。 第七条各二级学院负责审核应聘人员上报材料的全面性、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有条件的可以采取对应聘人员公开面试、作学术报告和答辩等形式。学院党委负责对应聘人员的思想、品行等方面进行考察。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听取学院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讨论提出拟引进意见。 第八条学校审批。由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引进人才、引进层次类别及其待遇等事宜,确定最终人选。 第九条遴选。各类高层次人才遴选程序,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签约。由学校、学院与引进人才签订全职引进或柔性引进人才的聘用合同和工作协议,规定聘期内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岗位职责、薪酬待遇和支付方式、工作任务和目标等各项内容。 第四章引进人才的条件保障
第十一条加强高层次人才的资源配制,在各类条件平台上给予保障。 全职引进的各层次人才的参考年薪见附件;购房补贴和科研启动经费另定。夫妻两地分居的高层次人才,若配偶符合我校招聘条件的,学校积极协调工作安排。 第十二条对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学科建设经费和薪酬待遇根据所聘岗位职责和承担的工作任务、工作时间等情况具体商定,聘期内学校原则只提供到校工作的临时住宿安排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不提供住房补贴等。 第十三条已签订年薪制协议的高层次人才,按协议执行。 第五章引进人才的考核和管理 第十四条围绕学科专业建设目标,按照科学严谨与可检查、可评估的原则设定高层次人才的任务与目标,坚持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原则。(1)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以及《聘任合同》、《工作协议》规定的聘期内岗位工作任务和目标,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接受学校和学院的年度考核和评价,每年向校、院两级学术委员会报告岗位工作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学院对高层次人才负责开展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工作;学校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从经费发放角度,按照学院提供考核评价结果,执行《聘用合同》约定的条款,发放其薪酬。(2)聘期结束后由校院组织绩效考核,依据《聘任合同》、《工作协议》,针对聘期内能完成目标任务等情况开展考核,考核结果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考核合格者继续聘用。 第十五条把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各学院目标责任制范围。各学院应充分发挥学院主体作用,按照学科、专业、学位点“三局同布”要求,完善引进人才和留住人才的责任机制,加强动态跟踪和联系服务。 第十六条建立“学校主导,学院主体”、党政一把手抓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运行机制。各学院要根据本单位实际,科学合理地制定引进高层次人才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十七条注重引育并举,加强交叉融合,处理好引进和培养的关系。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的引领作用,支持和服务于人才计划和人才项目的申报等,营造各类人才竞相涌现、创造活力竞相迸发的良好局面。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含附件《上海海洋大学关于高层次人才育人工作实施细则》、《上海海洋大学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经费管理办法》。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学校暂无相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拟定补充办法,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上海海洋大学关于高层次人才育人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2:上海海洋大学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经费管理办法 附件1 上海海洋大学关于高层次人才育人工作实施细则 人才培养是高校的根本任务,从培养层次上分为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其中本科教育在人才培养工作中处于基础地位,是研究生教育发展的基础和前提,而高质量的研究生教育也对本科教育水平的提高起着促进作用。实现本科和研究生教育教学持续发展,大力提升教学质量和水平,是建设国际化、特色化、高水平海洋大学的基础工作和重要任务。 为了深入贯彻十九大关于坚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的要求,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积极营造聚才、用才、育才氛围,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坚持“人才强校”与“一流学科”建设深度融合;有效推动校风、教风和学风建设,促进研究生导师、课程导师、课外导师、课程思政教师等的队伍建设,为建设高水平特色大学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制定本实施细则。 1.专业及学位点布局与建设 鼓励高层次人才参与国内外标杆学校专业和学位点的比较分析,协助推进专业及学位点结构布局优化、本科专业国际化认证等工作。 2.国际交流项目 依托国家和上海市的各类出国项目、以及校院二级的国际合作伙伴,挖掘境内外资源,组织和参与本科生“2+2”“3+1”“3+1+1”“3.5+1.5”等多类别、多层次的境内外合作办学模式,拓展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合作项目,营造人才培养国际化的氛围,促进学生国际化理念和思维方式的形成。 3.教育教学改革 开发和建设全英语课程,引入国际化教学方法和优质教学资源,带动相关教学团队的教育教学改革,培养具有国际化视野,能在多学科多元文化团队中进行有效沟通、交流与协作的学生;引用或翻译原版教材开设课程,促进授课内容的国际化。 4.前沿讲座 从研究问题和培养方法的国际化着手,依托现有国际化合作项目,通过前沿讲座、研讨课等多种形式,将全球的前沿问题引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推荐国内外优秀学者为学生开设基础前沿课程,使学生能及时、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科重要前沿领域的研究成果及发展动态。 5.科研训练 吸纳学生进入实验室参与课题,指导其开展科学研究、毕业论文实践等,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积极、主动地引导学生参与校内外本学科相关的各类学术活动,激发学生追踪科学前沿、活跃学术思想,培养其发表研究成果的能力水平等。 6.创新创业 指导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引导学生参与各类创新创业意识培训、能力培训、模拟实训等,强化创新创业意识;鼓励学生参加国际大赛,感受国际化创新氛围,提高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满足国家对不同专业国际化高端人才的需求。 7.实验室建设 积极参与学校专业实验室和研究室的创建工作,为学校实验室的发展布局出谋划策,提升教学科研平台的建设水平。 8.招生与就业 依托高层次人才专业性、学术性等方面的影响力,拓展我校招生渠道;开拓高质量的就业和升学渠道。 附件2 上海海洋大学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经费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使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申报高级别科研项目前做好预科研准备,加强我校高水平教师和一流学科团队建设,培养和造就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带动一批重点学科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提高我校国内外的学术地位和科技竞争实力,并保证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根据上海海洋大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进高层级人才科研启动经费来源包括国家及上海市各级主管部门通过学校的投入、学校配套、学科自筹。 第三条引进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单独建帐,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四条引进高端人才科研启动经费的使用管理实行申请人责任制,学校对资金的使用进行全程审计监督。经费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第五条校引进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经费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科技处、财务处、人事处会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科研启动经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 第六条校引进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经费的结题标准按照高层次人才入校时与人事处签订的《工作协议》中“科研任务”为准,考核方式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两种,完成相应考核指标方可结题。 第七条校引进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经费的拨款方式以入校时与人事处签订的《聘用合同》为准,一般采取分期拨款的方式拨付。 第八条每年12月底,各申请人应认真统计分析经费使用情况,写出详细的经费使用总结,报财务处与科技处审核。 第九条凡获得科研启动经费资助的各高层次人才在我校工作期间所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教材、申请的课题或项目、各种获奖、申请的专利等发表时均须标注“上海海洋大学科研启动基金资助”字样和“项目批准号”;英文标注为“Supportedbyresearchfoundationforadvancedtalentsinshanghaioceanuniversity”,凡未标注者,其发表的论文不作为该项目结题的研究成果。 第十条引进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经费的使用应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财务制度,在核准的预算范围内合理使用。对经费使用不当、学科建设成效不明显,或造成严重浪费致使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学校有权随时终止经费资助。 第十一条其他未尽事宜参照《上海海洋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版)执行。本使用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并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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