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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落户要求社保连续缴7年(补缴不超过5个月),如有断缴具体怎么补缴?

发表时间:2023-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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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积分落户要求社保连续缴7年(补缴不超过5个月),如有断缴具体怎么补缴?

  

来源:51社保专栏(知乎)

  

作者:余清泉

  

1、北京积分落户的社保要求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39号)第四条规定:“申请人申请积分落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三)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关于印发《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京人社调发[2018]64号)第十二条规定:“资格条件解释……(三)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截至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申请人应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7年(补缴记录累计不超过5个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各项险种的缴费应符合北京市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实际缴费记录应在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形成,且缴费状态正常。”

  

从文件来看,积分落户的社保方面要求即:

  

①在京连续缴纳社保满7年(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

  

②补缴记录累计不超过5个月;

  

③目前缴费状态正常。

  

也就是说,本次措施考虑了人性化,允许累计不超过5个月的补缴记录。

  

你可以自行查询一下是否符合上述条件。如果你之前有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应缴未缴情况,可以找原单位申请社保补缴;但如果没有劳动关系,不能补缴(本地户籍个人存档期间中断缴费的除外)。

  

2、补缴的原理

  

社保分“职保”“居保”,前者针对就业职工群体,后者针对无业居民群体。我们通常说的职工缴纳五险一金,指的是“职保”。

  

“职保”具有强制性,“居保”是自愿建立的。“职保”是劳动关系的附随义务,所以,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就有义务为员工缴纳社保;如果存在应缴未缴情况,后续追起来就需要补缴(补缴实际上是对应履行义务的补救措施)。

  

3、补缴的关键

  

如前所述,单位为员工补缴社保,须有三个关键点:

  

①核实劳动关系

  

②核实当时工资收入

  

③滞纳金计算及具体业务经办

  

其中,

  

第①点是补缴的前提条件,“职保”是劳动关系附随义务,没有劳动关系就没有缴纳社保义务,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第②点是补缴的基础数据,基数来源于工资收入,所以有这个数据才能核定当年缴费基数;当然,同时,工资也是劳动关系的一个证据之一;

  

第③点是补缴的必备手续,由于劳动关系需要确认核实,缴费基数需要核定,所以补缴业务天然是一个审批业务。

  

4、补缴的实操

  

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社保的,如前所述,由于劳动关系需要确认核实,缴费基数需要核定,所以补缴业务天然是一个审批业务。一般来说,距今越久远越要慎重审核。北京采取的做法是:

  

①三个月内的:简化手续,可以网上申报系统直接申报补缴;

  

②三个月以上的:需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提供书面补缴申请、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过行政审批确认后方可进行补缴;

  

③为确保严格性,有的审批时会增加一些更有公信力的证据材料,例如,要求提供补缴期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例如,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需要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左边法律右边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等。

  

相关政策依据:《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养发[2007]21号)文第六条弟(二)款规定:“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被保险人,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39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因工作单位变动等原因中断社会保险关系需补缴近三个月社会保险费时,用人单位可直接通过企业版报盘,并打印相关补缴明细表进行申报。补缴超过三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需要用人单位提供补缴期间与参保人存在劳动(聘用)关系的证明、工资收入凭证,其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养老保险补缴还需携带相关审批材料。”

  

5、补缴滞纳金计算

  

由于社会保险法统一了滞纳金计算办法,所以补缴需分不同时间阶段适用不同计算方法:

  

①按日加收法(39号文办法,2011年7月以后):

  

《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39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一、滞纳金的计算规则自2011年7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新发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至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据其欠缴金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由于我市采用当月申报,次月收款的征缴模式,因此,欠缴起始之日定为收款月的次月1日。例如:某用人单位2011年10月10日成功申报补缴当年7月份的社会保险费,正常的收款月应为当年8月份,则欠缴的起始之日为当年9月1日,因此用人单位除补缴7月份欠缴金额外,还应缴纳自9月1日起,至10月9日止共39天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补缴2011年6月份之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仍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②社平比值法(21号文办法,2011年6月以前)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补缴时,以被保险人相应补缴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基数,按历年规定的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被保险人以本人相应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乘以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比例补缴,差额部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计入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部分与单位缴费部分,均以本人相应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

  

B全补=X1×B1×C0/C1+X2×B2×C0/C2+……+Xn×Bn×C0/Cn

  

B个人补=X1×b1+X2×b2+……+Xn×bn

  

B用人单位补=B全补-B个人补

  

B全补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全部费用;

  

B个人补为被保险人个人承担的补缴费用;

  

B用人单位补为用人用人单位承担的补缴费用;

  

X1、X2、……Xn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工资工资报酬保险基数;

  

C0为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员工平均工资工资报酬;

  

C1、C2、……Cn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全市员工平均工资工资报酬;

  

B1、B2、……Bn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

  

b1、b2、……bn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比例(其中,1992年10月至1993年12月为2%;1994年1月至1998年12月为5%;1999年1月至2000年12月为6%;2001年1月至2002年12月为7%;2003年1月至今为8%)。

  

历年应计入个人账户的比例分别为:1992年10月至1993年12月为2%;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为5%;1998年7月至2005年12月为11%;2006年1月至今为8%。

  

以上计算保留两位小数。

  

6、其他

  

以上积分落户主要是针对的非北京户籍。但如果是本市户籍的,除开上述的补缴办法之外,还有专门针对本市户籍个人存档中断缴费期间的个人补缴。这种补缴不同于正常的以劳动关系为前提的单位补缴方法,实际上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促进本市社保覆盖扩面而出台的灵活政策。

  

《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为了加快推进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重心从制度覆盖向人群覆盖转移,实现“人人享受社会保障”的目标,着力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维护我市基本养老保险正常工作秩序,规范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行为,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令第183号)及其配套规定,针对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市、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本市户籍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国家及本市规定的不缴费情况除外),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可以向现存档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附本人签字确认的补缴工资基数、以及本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经存档机构初审并将相关材料报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由本人到存档机构按照我市有关政策及历年缴费规定补缴1992年10月之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时,以本人确认的相应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均以本人确认的缴费工资基数按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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