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时间:2026-02-04
申请材料需核对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具体清单如下:
一、单位资质与授权文件

1、申请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2、申请单位提交的正式报告;
3、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若单位属许可经营,还需提供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另须提交批准证书。
如申请单位为非法人分支机构,除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证件外,还需附上级法人的对应证件(加盖公章)及授权书。
上述证照剩余有效期须不少于6个月。
二、个人申请与劳动关系材料
1、填写完整的《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附一张2寸证件照;
2、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若为在沪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需与所创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额外提供:
(1)企业验资证明;
(2)最近连续6个月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的税单(零税单无效);
(3)最近连续6个月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
三、学历与身份证明材料
1、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国(境)外毕业证书、成绩单;进修人员需提供进修证明(附资质翻译件)、《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以及国内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3、出国(境)前国内最高学历学位证书;若出国前在职,需提供原单位同意调出或离职证明;如有国(境)外工作经历,须提供劳动合同、税单或经机构负责人签字的工作证明(附资质翻译件);
4、护照、签证及全部出入境记录,以及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出国前为农业户口的,须先在原籍完成“农转非”;留学期间户籍已注销的,需提供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
四、落户与家庭信息材料
1、在沪落户地址证明:
若为本人产权房,提供房产证;
若落户至配偶或直系亲属家庭地址,需提供其房产证、户口簿及产权人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书面证明;
若落户至集体户口,提供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及单位同意落户书面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者提供结婚证;离异者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持国外结(离)婚证明的,须附资质翻译件;
3、子女出生证明(境外出生的需附资质翻译件)及合法生育证明。
五、档案与社保税务材料
1、在沪档案接收单位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若档案已在沪,提供保管单位出具的保管证明;
2、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证明。需注意:补缴社保、社保缴纳单位与劳动合同单位不一致、社保基数与个税不匹配等情况不予认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暂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可提交正式录用或编制内聘用证明。
若回国后未就业超过半年,须附劳动用工手册或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六、其他必要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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