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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户口迁移到上海的条件

发表时间:2023-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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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3-11-27来源:市公安局

  

第一条为适应吴江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国家和省、苏州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全区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凡居民在我区登记的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

  

第三条在本区申请户口迁移实行条件准入制。凡在本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基本条件的人员,要求将户口从外市迁入本区的,经有关部门受理,符合本办法的准予迁入。

  

第四条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8周岁以下人员,不予准迁。迁入人员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相关政策,并经区人口计生部门核准。

  

第五条苏州市其他区申请迁移至本区及在本区范围内申请迁移的,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准入登记制度。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区居住房屋属于自己的产权房屋。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区或苏州市其他区通过合法手续取得的各类工作,且签订劳动合同或持有工商执照、参加社会保险,有一定经济来源,包括退休人员退休工资等其他合法的社会保障,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低于本区最低生活保障线。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是指:申请迁移人在外市城镇无业或农村的配偶。

  

第九条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外、境外取得学位的留学人员;

  

(三)具有中级职称或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以下、女性35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四)被单位合法聘用,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同时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或技(职)校毕业生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下,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

  

(五)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大专生及本区生源的中专和技(职)校毕业生;

  

(六)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职工)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七)生产急需,经考核符合要求引进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八)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上述(一)至(三)项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迁。

  

第十条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公安机关受理:

  

(一)在本区或苏州市其他区个人投资实收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并合法经营3年以上,或近3年累计纳税人民币20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并在本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允许其本人、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迁入;

  

(二)购买本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且被本区或苏州市其他区单位合法聘录用3年以上,同时段参加社会保险,具有合法稳定经济收入的,允许其本人、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迁入;

  

(三)购买本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在本区或苏州市其他区经商、兴办企业3年以上,近3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允许其本人、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迁入;

  

(四)投靠父亲或母亲符合随迁条件的未成年子女;

  

(五)结婚后需投靠的外市城镇无业或农村配偶;

  

(六)需投靠子女的城镇退休(无业)父母或农村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父母;

  

(七)符合准入条件迁移后的人员申请父母投靠的,需自迁入后满5年以上方可提出投靠迁移申请,且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低于本区最低标准;

  

(八)需公安机关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凡被苏州市各类院校录取的本区籍学生,入学时不再迁移户口,被外地院校录取的,允许不迁户口的可不迁,均待其毕业后根据去向直接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被本区各类院校录取的外市籍学生,户口迁移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凡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人员,由相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第十三条区外人员准入、本区居民在区范围内的户口迁移以及农民子女出生、录取学生办理的迁移等,户口迁入村组的,根据村民自治法规定的村民自治原则,需经迁入村组同意,并签订相关协议。户籍只作变更登记,不与其他利益挂钩。如涉及经济、土地分配和计划生育等情况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凡提出申请要求的人员,应根据申请的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应对申请人的情况通过一定方式进行公示。凡以虚假证明材料或隐瞒有关情况,骗取户籍准入的,注销其已迁入的户口退还原籍,并依照国家相关左边法律右边法规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有关审批机关或工作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滥用职权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迁入本区的人员,统一凭《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至区公安局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由区公安局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凭加盖区人社部门专用章的《户口迁移证》至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区公安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原《吴江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吴政发〔2007〕2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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