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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人才引进政策及租房购房补贴新规定

发表时间:2023-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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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引进指因工作需要,当地的单位录用一个外省、市的在职的,且就业至少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学历高于当地人才引进的最低要求的人才来当地就业!以下是人才引进政策及租房购房补贴新规定,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放活、搞活人才工作,推动在吸引高端和急需紧缺人才方面有新的突破,真正让人才引得进来、立得起来,加快构建区域人才高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高端和急需紧缺人才,在我市机关、企业依靠自身不能直接引进时,可以通过人才储备,使用“引才专项事业编制”引进。

  

第三条高端和急需紧缺人才储备管理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及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市高端人才储备中心具体承办。

  

第二章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引进储备高端和急需紧缺人才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中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规模以上企业。

  

2.建有省级及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等研发载体,承担国家或省重大项目的企业以及省级以上创新型示范企业。

  

第五条引进储备高端和急需紧缺人才机关,应是承担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任务的牵头单位,或专业性要求高的单位。

  

第六条引进储备高端和急需紧缺人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全日制普通高校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相应学位,其中原则上硕士应在30岁以下,博士在35岁以下,留学归国硕士研究生放宽到35岁以下、博士40岁以下,对有高级职称的或有实际工作经验的硕士、博士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2.可一事一议研究决定特殊人才引进。对有特殊技能本领的人才,经认定后应不唯学历和职称;对引进人才作出突出贡献的,应纳入“双千计划”进行评选资助。

  

第三章储备和管理

  

第七条储备人才引进程序:

  

1.制定储备计划。用人单位根据需要提出引才需求,报市人才办审核。市人才办根据机关、企业需要和全市引进高端人才总体安排,提出人才储备计划,报市委或市委领导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会议审定。

  

2.引进储备人才。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商市委编办、市人社局细化引进储备事项,并会同市人社局发布引进储备计划,采取“常年招引+集中招引”方式引进人才。签约人才后,报经市委或市委领导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会议同意,并商市委编办办理“上编”手续,由市委组织部(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主管部门)确认后办理聘用等手续。原则上在市级储备博士、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及以上人才,在区县储备硕士、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及以上人才。

  

3.派驻机关、企业工作。储备在市高端人才储备中心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派驻申请的机关、企业单位挂职,有2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的,直接挂任行政机关部门副职或企业中高管,为有利于人才成长和推动工作,2年以下工作经历的,原则上先安排到乡镇或企业中层以下挂职满2年,再安排挂任行政机关部门副职或企业中高管。储备在区县的,参照市上办法办理。

  

第八条引进储备人才由市高端人才储备中心按规定聘用,引进的储备人才在自贡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

  

第九条引进储备人才的日常管理、考核由市人才办、高端人才储备(服务)中心和挂职单位共同负责。年度考核结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有关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工作实绩、取得成果以及创造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年度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条合同期满,根据引进储备人才意愿,经考核合格,可调动至市内相应事业单位工作。派驻企业工作,如与企业达成一致意愿,由本人提出申请,与市高端人才储备中心解除聘用合同,依法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派驻机关工作表现优秀的,可以通过调任进入机关担任相应层次领导职务,本人极其优秀、单位极其急需的,可走破格提拔程序担任领导职务。合同履行期间,引进储备人才如被本地企事业单位“相中”,根据本人自愿,经挂职单位同意,也可提前办理辞聘、解聘或调动手续。

  

第十一条储备人才正式落实接收单位或中途取消储备资格的,解除、终止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市高端人才储备中心与储备人才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要按照相关左边法律右边法规规定办理。

  

第四章待遇

  

第十三条引进储备人才,遇市高端人才储备中心无相应等级岗位设置或设置的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时,可以申请设置特设岗位,按规定初聘为事业单位七级或八级职员、正高级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挂职期间,派驻机关工作的,执行事业单位相应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政策,所需经费由市、区县财政分级负责(派驻市级机关的,执行事业单位的基本工资、津补贴和绩效工资,由市高端人才储备中心发放,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差旅费、加班值班补助等其他待遇由挂职机关单位发放;派驻区县机关的,参照派驻市级机关的办法执行,由区县委组织部<人才办>具体办理);派驻企业工作的,执行所在企业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政策(办理停薪留职),所需经费由所在企业负责。

  

第十四条凡正常履行服务协议并能达到最低服务年限的,按不满2年工作经历的博士20万元/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才或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博士30万元/人;硕士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才5万元/人发放安家补助(可入住市青年人才公寓过渡)。实行提前一次性发放,如服务年限不满5年,则按比例退还。由市高端人才储备中心储备并派往市级机关的,安家补助资金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承担;派往企业的,安家补助资金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和企业各承担50%,其余情况,由区县和用人单位参照执行。引进储备人才符合市“双千计划”、招商引资引智人才政策等条件的,同时享受相应待遇(如遇政策重合,按就高不就低享受一次)。

  

要让引进人才在经济收入上、社会地位上享有相应待遇,充分体现“成果议价”、“论功行赏”。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县高端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储备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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