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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流程简读

发表时间:202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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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主要依据包括《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2017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和《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沪府【2017】89号】),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上述文件可以在上海市政府门户网站上查询。

  

  

办理流程

  

第一步:居住登记

  

第二步:申办《上海市居住证》

  

  

办理“居住登记”要求及所需材料01

  

境内来沪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到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居住登记。

  

02

  

1、提供本人居住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的复印件(验原件);

  

2、在沪合法居住证明(原件)。

  

信息材料经核对无误的,录入系统,打印《居住登记凭证》,居住等级有效期一年,逾期重新办理。如已登记期间发生信息变更的,需及时到现居住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居住登记信息变更。

  

办理《上海市居住证》要求及所要材料

  

01

  

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满6个月的境内来沪人员,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处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到现居住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办《上海市居住证》。

  

02

  

1、提供有效期内现居住地《居住登记凭证》(原件);

  

2、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的复印件(原件交验);

  

3、提供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原件);

  

4、与系统核对申请人居住登记住址是否发生变化,不一致的,申请人应当重新提供在沪合法居住证明。

  

信息经核对无误的,录入系统,打印《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回执》,公安部门审核通过,申请人根据《回执》提示于指定日期前往社区事务受理中心领取《上海市居住证》。

  

  

办理《签注》要求及所需材料

  

所需材料:

  

1、本人《上海市居住证》(原件)

  

2、在沪合法居住证明

  

(原件)

  

3、提供现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已办理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每年签注一次,持证人应当在《上海市居住证》签注期满之前的30日内,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保留“自动签注”等便民服务的相关功能。

  

  

在沪合法居住证明包括1、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原件交验)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

  

3、居住在单位、学校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集体宿舍证明(警务室开具并经相关部门盖章审核)。

  

4、居住在近亲属自购或者租赁房屋内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

  

注: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女婿、儿媳。

  

  

市咨询电话:

  

积分咨询:

  

网址:

  

城中路派出所管辖区域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地址:

  

泗泾镇地区:

  

文化路150号电话:

  

泗凯路400号电话:

  

上海市居住证一般就指长期居住证,这张在2013年伴随着“居住证制度”出现的卡,彻底结束了上海市人才引进居住证(CW9)的历史,翻开了上海市人才管理政策新篇章。

  

它是外来人口居住、工作在上海的凭证,既利于上海市政府对外来人口进行统一管理,也便于境内外来沪人口在沪享受基本公共福利。

  

长期居住证制度的出现,不仅有效地将不断变动的流动人口纳入上海市常住人口管理范围,也结合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和居转户制度,为境内来沪人员提供了永久留在上海的机会,增加了他们在上海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是上海市人口管理和人才管理制度的巨大进步。

  

居住证的九大作用

  

  

子女义务教育

  

持证人同住子女可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参加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社会保险

  

持证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享受相关待遇。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配偶和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证照办理

  

持证人可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各类签注。

  

  

住房

  

持证人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基本公共卫生

  

持证人可享有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持证人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享受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计划生育

  

持证人可免费申领基础计划生育用品。

  

持证人及其配偶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资格评定、考试和鉴定

  

持证人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注册登记。

  

  

参加评选

  

持证人可以参加本市有关评选表彰。

  

部分评选表彰项目可用于申请上海市居住证积分。

  

  

其他待遇

  

持证人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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