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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关注】重要!居住证条例公布,五件大事必看

发表时间:202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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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3号国务院令,公布《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会为居住证持有人确立哪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持证人申请登记居住地常住户口的衔接通道是怎样的?各类城市确定落户条件的标准又是什么?小编为你做了以下梳理。

  

这5件事一定要知道

  

申领居住证的条件是什么?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如何申领居住证?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居住证持有人将享受哪些基本公共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1、义务教育;

  

2、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4、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5、左边法律右边援助和其他左边法律右边服务;

  

6、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将享受哪些便利?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3、机动车登记;

  

4、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5、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6、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7、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各类城市确定落户条件的标准是什么?

  

1、建制镇和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或者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2、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中等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其中,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3、城区人口1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但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其中,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4、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特别提醒: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具体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各地已发放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北上广深落户攻略

  

1、北京

  

北京市积分落户政策关键指标

  

一、必要条件:

  

①持有北京市居住证,②年龄不超过45周岁,③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至少7年,④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⑤无违法犯罪记录人员。

  

二、如何申请?

  

积分落户每年申请一次。申请人可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统一由用人单位负责向有关部门申报。市政府将根据年度人口调控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落户分数线。市有关部门根据申请人积分情况和落户分数线,初步确定年度积分落户人员,并对积分情况向社会公示。

  

三、积分关键指标

  

★合法稳定就业:每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积3分

  

★合法稳定住所:自有产权房连续居住满1年积1分

  

★教育背景:大学专科(含高职)9分,大学本科15分,硕士27分,博士39分;不累加。获得多个全日制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在其最高学历得分基础上,每多获得1个硕士学位,加3分;每多获得1个博士学位,加6分。

  

★纳税:近3年连续纳税,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加6分:①平均每年工资、薪金以及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在10万元及以上;②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平均每年纳税15万元及以上;③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等,根据企业已缴纳的税金,以其出资比例计算纳税额,平均每年纳税20万元及以上。不累加。

  

减分: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个人、企业法人及个体工商户户主,申请积分落户的,每条记录减12分。

  

★从城六区转移至其他区可左边加分右边:左边加分右边:①居住地由城六区(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的申请人,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②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的申请人,每满1年加4分,最高加12分。减分:①居住地由本市其他行政区转移到城六区的申请人,每满1年减2分,最高减6分。②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本市其他行政区转移到城六区的申请人,每满1年减4分,最高减12分。

  

★创新创业:①在经认定的孵化器及众创空间中的创业企业就业,工作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②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相关专业科技服务机构就业,且符合一定条件的申请人,工作每满1年加1分,最高加3分。③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就业的申请人,工作每满1年加1分,最高加3分。④在科技、文化领域以及创新创业大赛获国家级奖项的加9分,获本市奖项的加6分。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左边加分右边。

  

★专业技术职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加2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加5分。

  

★疏解行业就业将减分:在区域性专业市场、一般制造业、《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范围内就业的申请人,就业每满1年减6分。

  

★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每条减12分。

  

★每条行政拘留记录减30分。

  

★弄虚作假将永失申请资格,已落户的注销。

  

2、上海

  

  

  

上海市积分关键指标

  

  

  

一、基础条件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

  

二、积分指标

  

★居住证持证人年龄为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教育背景:大专(高职)50分,大学本科60分,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90分,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100分,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110分。

  

★职称技能: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15分、四级30分、三级60分、二级或中级100分、一级或高级140分

  

★创业创新:创业人才120分;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120分;上海市紧缺急需专业30分;

  

★投资纳税: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本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20分。

  

★社保基数:①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②等于以及高于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③等于以及高于2倍低于3倍的,积100分。④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积120分。

  

★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在上海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20分。

  

★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表彰奖励:获得上海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积110分。

  

★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年积4分,最高分值40分。

  

减分指标

  

★3年内有提供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

  

★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

  

★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

  

一票否决指标

  

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3、广州

  

  

  

积分入户具体指标

  

★年龄:35周岁以下(5分);36-45周岁(2分);46-55周岁(1分)

  

★文化程度:本科(60分)、大专或高职(40分)、中技、中职或高中(20分)

  

★技术能力:中级职称(60分)、高级工三级(40分)、中级工四级(20分)

  

★职业资格/工种: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或职业工种符合广州市积分职业资格及职业工种目录(20分)

  

★社会服务:①无偿献血(最近5年内):每次积2分,②义工、青年志愿者服务(最近5年内):每满50小时积2分。以上两项1年内积分不超过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纳税:个人所得税净入库税额累计达到10万元(最近3个纳税年度),20分。

  

注意:广州积分入户基本条件的《广东省居住证》的申请办理又另有积分制度,其中人才引进的如下:

  

已被本市用人单位聘用或在本市投资创业的人员,可按要素累计分值分别办理相应有效期的《广东省居住证》(人才引进)。

  

1、分值在81分及以上者,可由申请人选择办理5年及以下有效期的《广东省居住证》(人才引进);

  

2、分值在80分以下、66分以上者,可由申请人选择办理3年及以下有效期的《广东省居住证》(人才引进);

  

3、分值在65分以下、50分及以上者,可办理1年及以下有效期的《广东省居住证》(人才引进)。

  

4、深圳

  

  

  

深圳积分入户关键指标

  

  

  

一、基本条件:

  

①年龄在18周岁以上,48周岁以下;②身体健康;③已在深圳市办理居住证并缴纳社保;④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⑤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⑥无刑事犯罪记录。

  

二、积分指标:

  

积分达到100分以上(含100分)即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入户申请。

  

★年龄:18-35周岁5分;35-40周岁1分;

  

★文化程度及技术技能水平:①博士研究生学历;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专项职业能力一级。100分。②本科学历;大专学历并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工(含紧缺类、非紧缺类);中专学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80分。③中专学历并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助理级);高级工(紧缺类);专项职业能力三级。70分。④大专学历;中专学历并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员级)。60分。⑤高级工(非紧缺类);中级工(紧缺类)。40分。⑥中级工(非紧缺类);初级工(紧缺类)。20分

  

★技能竞赛:国家级一等奖60分;国家级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50分;国家级三等奖、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40分;省级三等奖、市级二等奖、区级一等奖30分;市级三等奖、区级二等奖20分;区级三等奖10分。

  

★发明专利:每获得1项积50分;实用新型专利:获得1项积10分。多人共有按比例算。

  

★表彰荣誉:近五年内获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积25分。

  

★纳税:①个人所得税(近3年):14.7万元以上100分;12.4-14.7万元90分;10-12.4万元80分;9-10万元70分;7.8-9万元60分;6.6-7.8万元50分;5.3-6.6万元40分;4-5.3万元30分。②为法定代表人的其所在企业纳税:54万元积30分,每增加18万元积10分,以18万元整倍数计分,最高100分。③为股东的所在企业纳税(按比例算):11万元积30分,每增加3.6万元积10分,以3.6万元的整倍数计分,最高100分④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纳税:5.4万元积30分,每增加1.8万元积10分,以1.8万元的整倍数计分,最高100分。

  

★参保情况:①缴纳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年限,每满一年积3分。②缴纳深圳市其他社会保险险种年限,每险种每满1年积1分。

  

★居住情况:①在深拥有合法产权住房满6个月,设有抵押权的20分;未设抵押权的30分,共有产权按比例算。②持深圳市居住证年限,每满1年积1分,总分最高不超过10分。

  

★社会服务(近五年内,深圳市范围):①参加献血(包括献造血干细胞)每次2分,最高不超过5分。②持获得深圳市义工服务市长奖积10分。获得深圳市百名优秀志愿者(义工)积8分。获得深圳市五星级志愿者(义工)积5分。③慈善捐款,每2千元积1分,最高不超过3分。

  

附:

  

  

  

  

  

居住证暂行条例

  

1第一条为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条例。2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3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4第四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5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6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7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8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9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10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11第十一条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12第十二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一)义务教育;(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五)左边法律右边援助和其他左边法律右边服务;(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13第十三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三)机动车登记;(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14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15第十五条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16第十六条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下列规定确定落户条件:

  

(一)建制镇和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或者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二)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中等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其中,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三)城区人口1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但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其中,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17第十七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18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19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20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但拒绝受理、发放;(二)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三)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四)将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五)篡改居住证信息。21第二十一条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具体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22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落户条件等因素,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23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各地已发放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综合中国政府网、政商阅读(左边ID右边:zsyd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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