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图人才咨询网

栏目导航
政策资讯栏目

9月11日起,宁波进一步放开落户条件

发表时间:2022-12-30

落户上海咨询二维码  

  

为优化完善户口迁移政策,进一步吸引更多各类人才来甬就业创业,加快推动宁波高质量发展,经宁波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通知,自2020年9月11日起进一步放开我市落户条件。

  

  

图片:宁波市公安局

  

—、放宽居住就业落户条件

  

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申请落户时按规定缴纳我市社会保险,且本人或配偶在市区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在我市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

  

在我市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且在市区城镇地区租住在同一镇(街道)满2年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凭在我市申领的《浙江省居住证》《宁波市城镇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等材料,按照“一房一户”原则,可申请落户房屋所在镇(街道)设立的社区集体户。户口已在市区城镇地区的(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的除外),不得将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

  

二、放开投资创业落户条件

  

在我市投资办企业、个人就业创业,申请落户时按规定缴纳税款或缴纳我市社会保险,并且取得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在我市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可申请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到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户口已在市区城镇地区的(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的除外),不得将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

  

户口登记在宁波市区的退休人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市内城镇地区内无合法稳定住所,且退休前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请在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三、放宽人才落户条件

  

符合《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甬人才发〔2018〕5号)的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其配偶、未婚子女和符合投靠条件的双方父母可随迁至其合法稳定住所处;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将户口迁至“人才专户A类家庭户”,允许其配偶、未婚子女和符合投靠条件的双方父母迁入。

  

硕士、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15年内的人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技师及紧缺人才,在宁波合法稳定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其配偶、未婚子女和符合投靠条件的双方父母可随迁至其合法稳定住所处;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将户口迁至“人才专户B类家庭户”,允许其配偶、未婚子女迁入。

  

四、便利长三角地区人员落户

  

根据“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要求,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在上海、浙江、江苏、安徽“三省一市”缴纳的社会保险在申请落户时可累计纳入我市缴纳年限。

  

现户口登记在上海、浙江、江苏、安徽“三省一市”内,在我市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将本人和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户口迁至其合法稳定住所处。

  

五、其他规定

  

落户条件中有规定需缴纳我市社会保险的,申请落户当月社会保险参保状态应当为“正常缴费”。

  

本通知所指“合法稳定住所”的解释,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区户口迁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甬政办发〔2018〕16号)第三十六条执行。

  

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全面取消落户限制,落户政策与本通知有差异的,按照“有利于申请人落户”的原则执行。

  

来源:宁波市公安局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来源:宁波发布

 

推荐资讯点击咨询
最新资讯点击咨询
热门资讯点击咨询
相关资讯点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