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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办事指南

发表时间:2022-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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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

  

◆设定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6〕54号)

  

《关于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操作意见》(沪就促〔2017〕6号)

  

◆申请条件

  

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除外)吸纳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安排在一线非管理类工作岗位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补贴。

  

◆办理渠道

  

线下渠道:经营所在地的区就业促进中心

  

线上渠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助经办平台

  

  

◆办理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版营业执照的,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申请表》、《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申请名册》、《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补贴承诺书》;

  

3.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补贴人员实际用工的相关证明材料;

  

5.对于首次申请补贴的用人单位,应提供房产证明或租房证明;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注:线上申请时,上述部分材料无需提供,请根据系统提示提交相关材料。

  

◆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录用就业困难人员满6个月后,可提出补贴申请。

  

区就业促进中心业务经办部门收到用人单位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初审通过的,报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批;初审未通过的,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并告知原因。

  

区就业促进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出具审批意见。

  

补贴审核通过的,区失业保险部门于次月通过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直接拨付或委托银行将补贴资金划拨到申请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申请单位名称与资金到帐的银行账户户名必须一致。

  

◆补贴标准

  

岗位补贴的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以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

  

◆补贴期限

  

对于同一名“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享受的一次性补贴的期限累计一般不超过3年,补贴期满且该“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补贴期限最长可延长至该“就业困难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收费标准

  

免费

  

◆线下办理时间

  

对应服务点对外公布的办理时间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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