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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上海崇明区本市户籍入学实施细则

发表时间:202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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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上海市崇明区本市户籍适龄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府发〔2011〕74)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8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8〕9号)等文件精神,就崇明区落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1.按照“户籍与居住地一致优先”原则。小学入学,如家长不选择报名公办小学,又未被民办小学面谈后录取的,根据第一批公办小学验证和已分配入学的实际情况,以本市户籍人户一致优先、同类排序靠后(比如同属人户一致类,即排在此类靠后)为原则。公办初中入学,以人户一致优先为原则。

  

2.人户分离按照统筹安排的原则。如登记入学的学生数少于学校招生计划数时,按照“就近对口入学”的原则,安排学生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如登记入学的学生数大于学校招生计划数时,按照“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优先”原则,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再统筹安排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二、排序细则

  

1.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的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且户主为直系亲属或学生本人。

  

如对口招生区域内“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登记入学适龄儿童网上报名公办小学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将按照取得房屋产权时间先后排序安排入学,额满为止。

  

经第一批公办小学验证和已分配入学,尚有余额时,报民办小学未被录取的,按照取得房屋产权时间先后再次排序,额满为止。超出部分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2.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的居住地址与户籍地址不一致,居住地产权人为学生父母或本人,并拥有全部产权。

  

3.适龄儿童、少年的居住地与其寄居在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处的户籍地址相一致(三代是从学生开始计算为一代的三代)。

  

4.适龄儿童、少年的居住地与其父母的租房地址相一致;

  

5.其他情况。

  

以上情况均要根据居住地学校学额情况和学生实际居住年限的长短等因素在区域内统筹安排,在同一地址居住户内三年内原则上只有一次同校入学机会(二孩除外),同时还须经过教育局审核。

  

现场审核时家长须带领适龄儿童、少年,携带户口簿、《入学信息登记表》、预防接种证、《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房产证、《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等。

  

三、有关说明

  

1.居住地登记入学适用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的,并在2018年4月23日之前办理人户分离登记,持有《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

  

2.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在进行入学信息登记时,家长应明确作出在户籍地就读或居住地就读的选择结果。

  

3.当居住地登记报名的适龄儿童、少年人数超过对口学校计划招生人数时,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4.本办法适用于2018学年一、六年级新生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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