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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不断社保找代缴失就业落户资格 上海交大医学博士状告市教委等败诉

发表时间:2022-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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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本市交大医学院博士生丁某,在读期间为不中断其社会保险缴纳记录,通过一家与自己无劳动关系的公司代缴社保。然而丁某在2016年底申办就业落户时,却被市教委、市人保局、市发改委三方依规不予受理。丁某认为三部门是在用2016年的新规约束自己3年前的做法,遂将三部门告到了黄浦区人民法院。近日,黄浦法院判决驳回丁某的诉请。

  庭审中,原告丁某诉称,其于2013年9月至2016年6月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攻读博士学位,系2016年应届博士毕业生。2016年9月,丁某通过其所在单位提供相关材料至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申办进沪就业落户申请事宜。但三被告因丁某在校读博期间,有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决定依据《2016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办法》中相关规定,不予受理丁某的落户申请。

  丁某表示,为不中断在沪社会保险缴纳记录,他通过一家与自己无劳动关系的“同德公司”代缴了2013年9月至2014年6月期间的社保。丁某承认,自己亦非由同德公司委托学校培养。

  丁某认为,三被告适用2016年5月3日才印发的规定,羁束自己2013年至2014年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行为,于法有悖,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丁某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三被告的相关决定,并履行为自己办理落户上海的职责。

  被告市教委、市人保局、市发改委则共同辩称,根据相关规定,在校期间有用人单位为其在上海市缴纳社会保险的毕业生(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除外),不属于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范围。三被告在审核涉及丁某的落户申请时,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经黄浦区法院审理查明,同德公司于2013年9月至2014年6月期间确为原告缴纳过社保。三被告的办理结果行政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规范正确。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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