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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母留学生终审获刑三年半 经鉴定患精神分裂症

发表时间:2023-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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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留日学生浦东机场刺母案二审维持原判经鉴定嫌犯患精神分裂症

  

文/记者贺涵甫、陈庆辉

  

震惊全国的上海“留学生刺母案”在一审被判3年6个月有期徒刑后,由于行凶者汪某强调自己患有精神分裂症,须接受治疗,不应受到刑事处罚而上诉,此案于2011年12月27日下午进行了二审,汪某的代理律师继续为其作无罪辩护,但当庭未判决。昨日,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宣判,决定维持原判,认定被告人汪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与一审不同的是,昨天的终审宣判进行得异常低调。

  

留学儿子讨要学费不成拔刀刺母

  

2011年3月31日20时30分,汪某为向母亲顾某索要在日本留学所需学费、生活费而搭机从日本东京回国抵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在机场2号候机楼中步行道近旅客会合点处,汪某与前来接机的母亲顾某因上述费用问题发生不快,当其母顾某明确表示已没有财力再供汪某继续在日本留学时,汪某从随身携带的背包内拿出准备防身用的两把尖刀,对其母顾某的头部、手臂、腹部、背部多处进行砍、刺,致顾某身上多处裂创,伴左侧血气胸,肝、胃、脾破裂,左肝静脉破裂、腹腔积血、右手肌腱断裂等伤,经法医鉴定,顾某的伤势已经构成重伤。

  

据了解,1987年出生的汪某从2006年起留学日本。为支持儿子在日学习生活,作为母亲的顾女士每年要给儿子人民币20万元以上。虽然在刚开始几年顾女士还可以勉强承担,但之后越来左边越力右边不从心。直到2010年,顾女士开始对儿子索要生活费表现出了为难,“孩子可能不知道,其中很多钱都是向别人借的”。实际上,一些留日学生告诉记者,在日本生活费用一般每年8万多元,加上自己打点工完全够用,“20万只能说是奢侈了”。

  

根据事发后的媒体报道,汪某家的亲属曾指汪某在日5年多从来不去打工,所有花销都靠顾女士支撑。有时在家甚至因为家人无法答应他的要求而动过手。但在立案后,亲属的说法也有过巨大的改变,称汪某是个“勤勉、懂事的好孩子”,并否认汪某在日从不打工。

  

受伤母亲反复重申儿子有精神病

  

2011年10月19日,该案在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开庭审理,经司法机关鉴定,汪某被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不采纳汪某辩护人称汪某案发时“自知力无”的意见,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所称的“自知力无”是指被告人汪某在说到日本经历时对自身患有精神疾病的病情没有主观认识,缺乏“自知力”,而不是指汪某案发时自身行为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能力。

  

上诉理由:是个病人

  

同年10月31日上午,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对“留学生弑母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一审时,汪某谈起在日本的生活,汪某如此形容:“那里有人故意整我,不让我吃饭和睡觉。”为此,汪某就特意买了两把防身用的尖刀,没想到最终成了亲手伤害母亲的凶器。汪某在一审时放弃最后陈述的权利,特别是当公诉人询问汪某行凶经过、捅刀部位、母亲反应等情况时,他一概以“不清楚”、“不太记得”作答,仅在结束时说了句“我很后悔”。一审判决后,汪某认为刑期过重,提出上诉。

  

在二审时,汪某表示上诉的理由是:自己患有精神分裂症,是个病人,目前没有得到合理的治疗,不应受到刑事处罚。

  

司法鉴定:有责任能力

  

汪的代理律师为其作无罪辩护,并认为当初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存有瑕疵。但司法鉴定所的工作人员到庭应答:汪从2009年开始患有精神分裂症,在案发时汪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虽然减弱的程度无法量化,但并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他认为自己与同事出具的“意见书”建立在团队的专业知识上,合法合理。

  

而汪某母亲顾女士在终审宣判前曾多次重申,儿子犯罪是因为患有精神分裂症所致。昨天下午,汪某的一个亲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并没有去参加终审宣判,而对于维持原判这个结果,他有些无奈。谈及外甥和其母亲未来的打算,他只是匆匆说了句“还不知道”。

  

案件回放

  

2011年3月31日,24岁留学生汪某在上海浦东机场因留学费用等问题与母亲发生争执,从包内抽出两把尖刀,对毫无防备的母亲的头部、手臂、腹部、背部多处进行砍刺,致母重伤。

  

2011年10月19日,该案在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开庭审理,经司法机关鉴定,汪某被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

  

2011年10月31日,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2012年3月1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宣判,决定维持原判,认定被告人汪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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