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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3-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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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工作,根据《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沪人社外发〔2015〕49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未尽事宜明确如下:

  

一、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未实际出国(境)学习获得国(境)外学历学位人员不属于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范围。

  

二、通过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方式获得国(境)外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人员按如下要求办理:

  

(一)如就读院校属于国内“211”高校或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6个月以上,并参照《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项第2点申报。

  

(二)如就读院校既不属于国内“211”高校又不属于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并参照《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项第5点申报。

  

同时,上述人员应获得国内高校颁发的相应的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在国(境)外学习时间以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中在外学习时间及留学期间护照签证和出入境记录为准。

  

三、在国内高校就读期间退学或肄业赴国(境)外留学并将国内学分转往国(境)外高校的,须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四、在被国(境)外高校录取后利用假期等在国内通过各种非学历教育项目、方式等获得学分并转往国(境)外就读院校的,其转出的学分不应超过获得该学位应修总学分的20%。

  

五、在提出申请至户口迁入本市期间用人单位及个人有关信息不应发生变更,如因变更造成无法落户的,须由申请单位提出书面撤销申请,6个月后方可重新办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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