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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力大学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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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高校开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主要目的在于拓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渠道,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我校是一所能源电力特色高校,为服务国家能源战略,更好适应能源电力行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按照教育部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非全日制攻读专业学位的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成为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四条研究生院(研工部)负责全校的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工作。全校各级各类非全日制研究生培养都必须报研究生院(研工部)审核、备案,并接受研究生院(研工部)的管理、督查。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上海电力学院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管理实行学校、学院二级管理。

  

第六条研究生院(研工部)负责全校各类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录取工作;负责制定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协调检查校外联合培养基地的建设工作;负责协调、监督、检查全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负责学位授予以及核发研究生证、颁发证书、出具学习证明等工作。

  

第七条学院应建立健全的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机构,负责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生源组织与培养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报到与注册、制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定校内导师、审核企业导师资格、选派授课教师、建立研究生学习档案、组织开题报告、论文中期检查与论文答辩、建立校外联合培养基地、指派专人管理校内外教学点的日常管理和教学管理以及成绩管理、招生考试科目命题与阅卷等工作。

  

第三章招生工作

  

第八条研究生院(研工部)根据学校的办学要求和社会需求做好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招生计划工作、招生录取工作、新生学籍注册工作。

  

第九条学校通过加强与行业内企业的联系,着力提升企业员工的学历层次和专业能力,做好招生宣传工作,努力吸纳优质生源。

  

第四章新生入学

  

第十条被我校正式录取的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并按时交纳学费,无故逾期2周而未报到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我校录取的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均应在报到入学时办妥学校规定的交费注册手续。

  

(二)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不转户口、档案、党团关系和人事工资关系。

  

(三)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不享受奖助学金。

  

(四)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校不安排住宿。

  

(五)各相关学院应将新生入学时间、报到地点报研究生院(研工部)备案,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做好新生报到工作。

  

第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中发现不符合攻读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条件、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工作由各学院负责进行,并及时将复查结果报研究生院(研工部)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新生在复查中,发现患有不宜在校学习的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短期内经过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包括因怀孕不宜继续学习者),暂不予注册,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新生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周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符合体检要求,学校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应征入伍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和其他事项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培养方式及学制

  

第十三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方式为导师负责制,采用课程学习+专业实践+科学研究的培养方式,三部分内容可以相互交叉进行。

  

第十四条攻读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标准学制:2.5年,最长不超过4年,其中课程学习原则上在第1学年内完成,学位论文工作原则上不少于1年。

  

第十五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应按照各专业指导委员会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培养方案须经有关学科、领域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充分调研、论证,学院分管院长审核、签字后,报研究生院(研工部)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学具有办学点分散、上课时数集中、研究生类型多样化等特点,应建立相应的教学检查制度,以促进教与学的规范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十七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专业实践原则上要到企业进行,时间不少于0.5年,可采用集中实践和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章校外教学点建设

  

第十八条为了提高各省电力行业单位员工报考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积极性,保障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的质量,对达到学校送教上门的要求的地区,设立校外教学点,并提供送教上门服务。送教上门要尊重服务对象、保证送教质量、保证送教时间、保证送教安全、保证送教形象、发挥团队力量、做好沟通协调。

  

第十九条校外教学点要设置在正规办学的学校和培训机构,对选定的校外教学点,要认真做好实地考察评估工作,并应对该教学点的办学指导思想、教学设施、师资条件、管理队伍和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评估。对达到教学要求的,经报请研究生院审核后方可在该单位建立校外教学点,签订校外联合办学协议。

  

第七章联合培养实践基地建设

  

第二十条为更好地服务行业,充分发挥行业资源和优势,与行业建立紧密有效的产学研机制,学校在充分调研行业需求的基础上,依照人才培和科技服务的需要,着眼未来发展的角度系统性谋划布局联合培养实践基地,联合培养实践基地根据具体情况做动态调整。

  

第二十一条联合培养实践基地是指为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研究活动所提供的相对稳定的校外场所。实践基地必须依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十二条实践基地由学校与企业本着产学研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合作建设,要注重合作企业的项目课题研发与设计能力、专业生产任务情况和业绩积累情况。实践基地应按专业学位类别设立,依托某个或某几个学院建立,由学院与企业联络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实践基地分为校级实践基地、院级实践基地。

  

校级实践基地指的是由研究生院(研工部)按照全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的需要,依托某一个或某几个学院建立的面向全校各学院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开放的全校性专业实践活动场所。校级实践基地由指定学院进行日常管理。

  

院级实践基地是由各学院按照本学院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开展实践活动的需要,建立的面向本学院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开放的院级专业实践活动场所。院级实践基地由相应学院进行日常管理。

  

第八章导师

  

第二十四条学校鼓励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行“双导师”制度。研究生导师负责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尤其是论文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各学院应在研究生入学1周内为其确定导师,导师应为我校正式的研究生导师。配备企业副导师的,副导师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和良好的业务素质及丰富的实践经验,经送培单位推荐、我校相关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确定、聘任,并报研究生院(研工部)备案。

  

第九章学位授予

  

第二十五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学位论文送审与答辩、学位授予等按照《上海电力学院关于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的有关规定》和《上海电力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必须强化应用导向;选题应有现实针对性、应用性,一般应来源于社会实践或工作实际中的现实问题,有明确的实践意义、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论文内容强调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要反映和体现出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及调查研究的能力。形式可灵活多样。

  

第二十七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必须由研究生独立完成,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与他人合作或在前人基础上继续进行研究的课题,论文内容应主要体现本人所做的工作。论文工作量要饱满,写作要求概念清晰、结构合理、层次分明、文理通顺,版式规范。

  

第二十八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必须通过学位论文的各项评审和公开答辩。

  

第二十九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计划,但未能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准予结业。

  

第三十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可在自结业之日起1年内(3个月以上)修改论文,向学校申请重新答辩1次,通过答辩并符合要求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章学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在学硕士研究生每学期开学时应按学校规定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未经注册者,不能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病假须凭医院证明),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三十二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相关费用或者具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十三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未能在修读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视自动终止学籍,予以退学;

  

第三十四条超过修读年限的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退学由学校发给相应证明;

  

第三十五条除因病休学外,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超过2.5年以后的学费以学期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标准进行收取。

  

第三十六条学校遵循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违纪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对违纪者给予本条规定处分的同时,学校或受害者有权依法追究违纪者相应的一切左边法律右边责任。

  

第十一章收费和经费管理

  

第三十七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收费是指在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过程中,学校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的费用。

  

第三十八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学杂费由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三十九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的收入实行提成使用。提成的基本原则为:有利于学校发展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有利于提高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的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利于鼓励和调动各方面参与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工作的积极性。

  

第四十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的收入提成,分成三大块:学校、学院、研究生院(研工部)相关职能部门。具体分配如下:

  

学校15%、学院80%、研究生院(研工部)相关职能部门5%。

  

第四十一条提成部分由各单位支配使用,学校财务处管理,受财务处和审计处的监督、检查。各学院开支数额的审批,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提成部分开支的范围:

  

(一)上交学校部分的用于发展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事业以及有关方面的开支,如课室折旧费、水电费等。

  

(二)学院提成部分应主要用于学生培养,包括用于支付授课教研室课时费、实验费、劳务费和学生见习、实习费、工作人员旅差费、办学消耗材料费、办公费、招待费等教学成本及其它参加部门劳务费、管理费等的开支。非全日制研究生教学工作量、导师指导工作量不再计入学校切块分配范围。

  

(三)研究生院(研工部)相关职能郚门提成部分用于报计划、招生宣传、招生旅差费、劳务费和其他开支。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上海电力学院研究生院(研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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