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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政策发生改变,生效判决确定的逾期迁户口违约金怎么算?

发表时间:2022-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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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上家马先生的户口多年没有迁出,万先生夫妇将房屋出售后,又被下家杨女士起诉追究了逾期迁户口违约金。眼看着违约金每日累计,而自己却一直无法联系到马先生,万先生夫妇又着急又无奈。

  2018年5月1日起,《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施行后,房屋权利人可以申请将房屋内原有户口迁出。万先生夫妇终于看到了“止损”的希望,然而杨女士却并不积极配合迁出马先生的户口。杨女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违约金后,万先生夫妇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要求对生效判决确定的违约金进行调整。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法院)裁定支持了万先生夫妇的请求,自2018年9月1日以后的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不予执行。这下,万先生夫妇长长舒了一口气。

  故事要从多年前说起。早年,万先生夫妇向马先生购买了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的一套房屋。万先生夫妇入住房屋多年,马先生却一直没有将户口迁出。时间久了,万先生夫妇也渐渐将户口这件事淡忘了。

  2015年,为了改善居住环境、置换房屋,万先生夫妇将房屋以95万余元出售给了杨女士。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万先生夫妇自房地产权利转移当日,向公安派出所机构办理原有户口的迁出手续,否则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该房地产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赔偿金,直至原有户口迁出时止。

  杨女士办理了产证后,发现房屋内还有马先生的户口没有迁出。万先生夫妇这才意识到自己构成了违约,不久后,杨女士将万先生夫妇诉至宝山法院,要求两被告按每日479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2016年5月,宝山法院作出判决,酌情确定万先生夫妇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每日70元计算,从2015年8月13日起支付至原有户口迁出房屋之日止。判决生效后,万先生夫妇奔波联系马先生,却一直没有收获。

  2018年3月,《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公布,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屋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因交易已发生转移,现权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请将房屋内原有户口迁出的,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原有户口人员迁出,对拒不迁出或者无法通知的,可以直接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公共户口。

  2018年4月,万先生夫妇微信联系了杨女士,表示2018年5月1日后可以申请强制迁户口。5月11日,万先生夫妇再次微信联系了杨女士,希望其能够带好身份证、产权证去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然而,杨女士收到微信后,却一直没有积极配合,直至2019年3月才前去派出所办理。

  万先生夫妇认为,杨女士无理拒绝申请办理强制迁移户口手续,无权再继续主张违约金,因而拒绝向杨女士支付违约金,杨女士向宝山法院申请了执行。执行案件立案后,万先生夫妇向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请求停止执行2018年5月1日以后的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并表示同意支付办理强制迁移户口手续所需的4个月内发生的违约金。

  宝山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故杨女士因怠于行使救济措施,造成扩大的违约金,其无权主张。又因万先生夫妇在上述户口管理规定实施前已通知申请执行人前去办理,并表示愿意配合办理手续,故申请执行人对相关政策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应当明知。

  考虑到办理强制迁移户口的手续需要一定审核期间,万先生夫妇亦同意支付审核办理期间的违约金,故本院确定万先生夫妇应当支付杨女士2018年8月31日前的违约金,不予执行申请执行人主张的2018年9月1日以后的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并最终作出了如上裁定。

  这一起案件中,法院强制执行所依据的原审法律文书已生效。但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政策发生了改变,如果仍然导致继续机械地执行原审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将产生十分不公平的结果。因此,法院根据政策的变化,酌情确定被执行人应当承担的违约金数额,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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